如何理解和把握監察問責與黨內問責關系
時間:2022/4/20 17:32:06 訪問次數:0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監察問責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的監察處置方式。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第四條等相關規定,黨內問責是黨委(黨組)等問責主體對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追究其領導責任的紀律處置方式。在實踐中,要準確把握監察問責與黨內問責關系,精準適用不同問責方式,以科學有效的問責規范公權力運行。
問責主體不同。監察問責的主體主要是監察機關,包括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向同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黨內問責的主體則包括黨委(黨組)、紀委及其派駐(派出)機構、黨的工作機關。同時,《問責條例》還規定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紀委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黨的工作機關依據職能開展問責工作。因此,對于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問題,紀委在履行好監督專責的情況下,協助同級黨委開展黨內問責,同時也可由監委根據實際情形直接實施監察問責,使執紀執法貫通起來形成有機統一整體,構筑起完善的國家監督體系?!侗O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單位提出問責建議,關于“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單位”的范圍,可以參考《問責條例》規定的問責主體予以確定。例如某縣存在非法采砂、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問題,省直相關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在對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開展問責的同時,對發現的涉及該縣政府有關領導干部的失職失責問題,經派出機關同意,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管轄權的市委、市政府提出問責建議。
問責對象各有側重。監察問責對象是具有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規定,對于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的領導干部,其領導職務包括省部級正職、副職,廳局級正職、副職,縣處級正職、副職,鄉科級正職、副職等職務層次。對于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國有企業,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的領導干部,在實踐中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參照上述職務層次予以確定。黨內問責對象是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其中黨的領導干部主要是指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的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公職人員,包括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負責人等,一般都具有相應的黨內職務??偠灾?,黨內問責問的是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責任,監察問責問的是身在領導崗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公職人員的責任,兩者在適用對象上,既部分重合,又各有側重、相互補充,但都突出了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問責情形同向發力。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等規定,監察問責針對的是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情形,包括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等情形。根據《問責條例》第七條相關規定,黨內問責包括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缺失,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堅決、不扎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等諸多情形,覆蓋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各個領域??梢?,在適用情形上,黨內問責和監察問責堅持同向發力,紀法雙施雙守,壓實黨員領導干部責任,激勵擔當作為。
實踐中,要全面考量領導干部的政治面貌、職責權限、失職失責的具體情形以及問責效果等因素,準確適用黨內問責還是監察問責。一般而言,對僅有黨內職務,或者既有黨內職務又有單位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應首先適用黨內問責,如果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惡性事件等,也可以適用監察問責;對不具有黨內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一般應首先適用監察問責,如果是黨的建設缺失或維護黨的紀律不力等原因失職失責的,也可以適用黨內問責;對非黨員領導干部則直接開展監察問責。針對黨內問責作出的黨紀處分和針對監察問責作出的政務處分應遵循“輕輕、重重”的匹配原則。黨紀輕處分和政務輕處分可以搭配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黨紀重處分則必須搭配政務重處分使用。對于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造成重大惡劣影響或特別嚴重后果,甚至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開展黨內、監察“雙問責”。
綜合運用問責方式,做到黨內問責和監察問責規范運用?!秵栘煑l例》第八條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秾嵤l例》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采取通報、誡勉、政務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或提出組織處理的建議。實踐中,領導責任一般表現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其違紀違法情節往往較輕,給予的多是黨紀政務輕處分,不宜與降職等重大職務調整的組織處理合并使用。同時,對具有規定的從輕、減輕處分等情形的,可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并作出免予處分的決定。如果情節惡劣、性質嚴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以上重處分的,不得用組織處理替代黨紀政務處分。
堅持實事求是。監察問責和黨內問責都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根據主觀心態、客觀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結合原因背景,評估處理效果,準確認定處置相關責任人,避免問責泛化、簡單化。
牢固樹立程序意識?!秵栘煑l例》對黨內問責各環節作出詳細規定?!秾嵤l例》第三十四條對監察機關依法開展問責調查的程序進行明確規定。要嚴格履行問責審批程序,規范使用相關調查措施。問責追究的是領導責任,較之直接責任,一般不涉及嚴重違紀違法或職務犯罪,因此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才可以使用的訊問、留置、技術調查等監察措施,在追究領導責任的問責工作中一般不應使用。
及時糾正不當問責。問責決定作出后,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作者單位:河南省紀委監委)